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编辑:江南果菜市场    日期:2017/9/5 9:41:07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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