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编辑:江南果菜市场    日期:2017/9/2 11:01:50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统一分户管理留存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四、督促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严格审查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必须向供货者索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凭证的,不得采购。

五、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是指:

    (一)产地证明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购货凭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三)合格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文件;

  六、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统一市场内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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